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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健全水资源税征管机制 激励用水效率提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2-09  来源: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浏览次数:24

湖北省水利厅近日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明确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工业用水效率达标减税认定等关键事项作出细化规定,为湖北水资源税征管工作提供清晰指引。

《通知》明确了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纳税人的申报、审核、公示、公布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属地初审、省级复审、联合公示、统一公布”的闭环管理机制。申请享受减征20%水资源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属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产品产量、水量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市(州)级初审后报湖北省水利厅复审;省水利厅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复审,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达标纳税人名单,确保政策落地精准高效。

《通知》严格划定申报门槛,明确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条件:上一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多产品企业需所有产品均达标;依法缴清上一年度水资源税且无水资源费欠缴记录;上一年度无违法取用水行为。这一规定既坚守政策底线,又精准靶向激励,引导工业企业主动提升用水效率,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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