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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加强水环境治理 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6-01-13  来源:高品高安  浏览次数:78
        针对大家关心的水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我们来一一解答!看看,有没有解决您心目中的疑惑。

问题一:市水利局针对水环境问题治理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1.强化水库水环境治理,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水利局印发了《高安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水库水环境治理实施案》,对全市343座小(二)型及以上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实行人放天养,同时开展河湖库水源水质取样工作,每季度对河湖水库水质进行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开展河湖库塑料垃圾治理,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高安市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高河办字【2025】1号的通知以及《高安市河湖卫生保洁清理水葫芦、塑料垃圾等漂浮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高河办字【2025】2号),针对省委第十巡视组及生态环境局发现的水质问题,水利局开展了河湖库塑料垃圾治理专项督查,组织各乡镇集中清理水葫芦、塑料垃圾等河道漂浮物。截至目前,组织打捞人员4491人次,区域累计河道垃圾打捞数量共计1996.5吨,其中区域塑料垃圾累计打捞20.3吨,区域水葫芦清理累计1976.2吨。同时,对水库进行水样监测,加强农村水体环境卫生保洁,持续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问题二:请问市水利局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

答:1.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落实落地。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依托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按照“上级补助+地方配套+企业自筹”的模式,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重点对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不高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开展统一管护服务,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理、同服务。制定并落实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绩效考核办法,对县域统管单位的管护服务进行评价。

2.加强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和应急供水保障水平。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江西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技术要求》,制定了规模化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工程检测计划表。依托高安水务有限公司水质化验室及为乡镇配备便携式浑浊度检测仪、消毒剂余量检测设备,开展水质自检工作;委托高安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新余市银龙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机构开展水质巡检工作,构建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应急供水保障体系,高安水务有限公司和各乡镇分别建立县乡两级应急供水队伍,配备应急供水设施,针对因干旱、洪涝、水源污染、临时断电、设备损坏、管网漏损等情况引起的供水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用水需求。

3.开展农村供水工程问题动态清零。结合县级水利设施隐患排查、市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常态化评价、省级四不两直检查等常态化开展农村供水问题排查,对排查出的农村供水工程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闭环化整改。

4.畅通农村供水问题监督举报途径。全面落实农村供水管理“三个责体”(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运行管理责任),广泛发布县乡两级农村供水服务热线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充分发挥微信小程序"码上供水"举报平台作用,保障农村供水服务热线和监督举报渠道畅通。对接到的供水问题舆情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及时解决问题,对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持续跟踪进展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问题三:为了确保我市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取得成效,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1.统一领导,上下联动。河湖“清四乱”工作在市级总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市、乡、村三级河(湖)长挂帅,实行市、乡、村三级上下联动,开展河湖“清四乱”三年攻坚行动,2023年、2024年市委书记、市级总河(湖)长签发了《高安市关于纵深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若干措施》(高总河令[2023]2号)、《高安市关于全面推进水库“四乱”问题整治的若干措施》(高总河令[2024]1号)。市委书记、市级总河(湖)长,市政府市长、市级副总河(湖)长等14名市领导担任的市级河(湖)长亲自带头开展巡河,乡镇、村级河(湖)长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巡河,加大了河湖管理的力度,推动了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的开展。

2.全面排查,全力攻坚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快对河湖“清四乱”的排查力度,在市级总河(湖)长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了市、乡、村三级河(湖)长和巡查员、安全员巡河作用,全面排查全市河湖“四乱”问题。市水利局采取日常河湖巡查、防汛检查、综合督查、水利部和省水利厅遥感图斑核查等方式进行排查,做到应查尽查,应报尽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并建立河湖“四乱”问题及整改台账。

3.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在完成21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和343座水库管理范围划界的基础上,完成了56条流域面积10-50平方公里河流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明确了河湖管控边界。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及岸线分区管控等要求,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和监管,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河道的管控。加大河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市河长办与市检察院建立“河长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生态检察室公益诉讼监督作用,对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要案件协同督导,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同向共赢,促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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