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理对象与职责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均作为计划用水单位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计划用水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与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协同制定用水计划。
规范用水计划核定与调整
用水计划主要包括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计划用水单位需按规定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管理部门将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等科学核定。用水计划下达后,年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需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核减计划用水总量,例如用水水平未达定额标准或具备条件却不利用非常规水源。
加强计量监管与超计划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安装合格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管理部门将加强计量体系建设与数据应用。对月实际用水量超计划10%的单位予以警示;超计划50%以上或年实际用水量超年计划总量30%以上的,将督促其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制定节水措施。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将面临加价制度等相应管理。
完善争议处理与监督机制
办法对超用水量的异议复核、计量争议核查等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了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