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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3  来源:中国德州网  浏览次数:279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物价局向德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河东新城建设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发出通知,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对该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德州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政字[2005]115号)要求,经德州市政府同意,对该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由现行的0.70元/吨、0.80元/吨、0.90元/吨统一调整为1.00/吨。

  考虑到城市居民中低保户、困难户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其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不作调整,维持原标准0.30元/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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