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成果的发布,标志着黑龙江省在地下水保护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管理,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办资管〔2025〕96号)要求,我省以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为基础,分析地下水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速率、地裂缝活动情况,以保障民生供水为出发点,结合区域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及替代水源供水保障情况,开展划定相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本《通知》。
二、划定过程
黑龙江省于2024年提前启动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工作,形成技术成果后,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和专家审查。2025年9月以来,征求省发改委等7个省直部门、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有关单位和哈尔滨市等13个市(地)水务局意见;且通过省水利厅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均反馈无意见。《通知》已通过省发改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和省水利厅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涉及敏感事项,并已通过省水利厅党组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按照划定标准,我省不存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为我省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位于佳木斯市同江市、抚远市部分地区,总面积为2763平方公里。其中,同江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分布在于洪河农场、浓江农场、鸭绿河农场等区域,面积773平方公里;抚远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分布在前哨农场、二道河农场、前锋农场等部分区域,面积1990平方公里。湿地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高速铁路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要求
(一)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排)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上述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
(二)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各有关市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精准制定年度地下水压减计划,积极落实农业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
(三)加强地下水监测管控。强化地下水取用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动态更新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计量,健全完善地下水监测计量体系。持续加强对取用水重点领域的跟踪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及损害地下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