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规定,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由当地财政对经营成本其收费办法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建委、环保局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方案还要求,企业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由质监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部门不得为关停对象的小水泥、水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以关闭企业,要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
对环保达标的,在相关项目审批、安排技改项目、申请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对没按期完成环保治理的地方,停止审批和申请新工业项目、新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