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表示,今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发〔2007〕15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原则上应不少于0.80元”。结合该省水价改革方案,物价部门进行了此次定价。至此,该省武汉、鄂州、襄樊、黄石等8个市州均达到了“0.80元标准”;咸宁、仙桃、潜江等另外8市的污水处理费则为0.40元或0.50元,若当地政府提出批复要求,也将进行调整。
物价部门指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污水处理企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和维护需要,并逐步提高污水处理率。
另据了解,属于城市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售水量在水费中一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