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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准予鹤山市凤凰水务有限公司(凤凰水厂)增加取水量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30  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1
 江水许准〔2025〕22号

鹤山市凤凰水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你公司提出的鹤山市凤凰水务有限公司(凤凰水厂)增加取水量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标准。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江门市开平市镇海水库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项目年最大取水量150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5343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0.062立方米每秒)。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取水量在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给鹤山市的用水总量指标内统筹考虑。

  二、项目运行期退水达标处理后排入萝卜坑河道,退水口位于鹤山市双合镇(北纬22°37′15.88″,东经112°34′49.77″),年退水量4.83万立方米。

  三、你公司应按照我局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落实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对项目取水计量及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你公司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你公司(凤凰水厂)取水项目的取用水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本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随本文批复你单位。

  

    附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pdf

          附件2:水资源税涉税事项告知书.pdf

 



   江门市水利局        

  2025年10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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