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立足节水战略新要求和全区水资源管理实际情况,针对自治区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农牧业用水占比高、能源工业集中、生态用水需求量大等特点,在农业灌溉、工业用水、城镇生活、公共服务、生态景观等领域提出节水措施,深挖各领域各行业节水潜力。围绕完善节水制度建设,《条例》规定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明确节水规划、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计量收费、水价机制、节水“三同时”、规划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和落地性。围绕推动非常规水利用,《条例》规定将再生水、矿坑(井)水、集蓄雨(雪)水等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提升雨洪资源化利用水平,拓宽非常规水利用场景。围绕创新市场化机制,《条例》规定构建水权交易、合同节水等市场机制,鼓励、支持节水产业和节水服务业发展,激活节水内生动力。同时,《条例》进一步强化严格监管问责,规定对尾水未回收、未安装节水设施等违反节水义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设定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增强法律震慑力,并将节水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条例》施行后,将为自治区深入实施节水行动,促进全区水资源全面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自治区水利厅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结合已经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四水四定”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再生水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等配套政策措施,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全力推进节水行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力争完成2025年全区用水总量控制在196.3亿立方米以内,全区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和1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9以上的目标,以节约集约用水的实际成效不断拓展和提升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和水平,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