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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务局 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9  来源: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7
 各旗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务(利)局:

农村供水价格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是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新的定价领域,须明确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事项,以助力我市农村供水改革顺利推进。经对我市部分旗县农村供水情况实地调研,学习借鉴云南、河南、甘肃等省份关于农村供水价格的管理措施,结合我市农村供水现状、工程规模、分布特点,现就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农村供水价格是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各旗县区根据行政区划具体实施管理。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农村供水价格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其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合理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可按适当盈利的原则确定。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农村供水价格要体现水资源的商品属性和稀缺程度,并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抑制不合理水资源消费,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三)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制定农村供水价格要充分考虑农村群众收入水平差距和承受能力、供水成本、供水经营者合理利润等因素,以及兼顾促进水资源节约等公共政策目标合理确定。

二、实行分类价格管理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管理”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城乡一体化供水实行‘六同’服务,即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监管、同服务。”之规定,参照自治区和我市县域统管模式,结合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分布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不同工程类型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采取以下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镇供水经营者通过其集中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与农村原有供水管网连通的方式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地区,向农村供水的价格执行所在城镇的水价标准,并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城乡一体化供水实行“六同”服务,即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监管、同服务。城乡一体化供水地区,可在并网初期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价格优惠,逐步过渡至统一的城镇水价。已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暂不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区域指导水价,具体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等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工程类型、供水区域特点、供水规模、设计供水能力、农村居民接受程度等,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制定区域统一或分区域分类别的农村集中供水指导水价。具体执行水价在指导水价范围内,由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协商确定。

(三)农村分散式(单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单村供水工程及村民自建自管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以供水成本为基础,由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或村级组织以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为基础,通过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四)因地制宜推进分类水价管理。农村供水服务对象是农民,且农村区域差异性大,各旗县区要因地制宜采取“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单一制水价或阶梯式水价管理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价格、财政等部门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各地首次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的,包括价格管理方式(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拟制定的具体价格水平等情况,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续价格调整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行计量收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供水计量收费指导,规范用水户取用水行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应按要求配置计量设施,逐步取消包年、包季、包月或以户为单位等用水收费形式。

(三)落实保障政策。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补贴政策,对于执行水价覆盖不了成本的供水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地方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经营者或运营管理单位(含个人)规范经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经营网点、村委会显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质、价格管理形式、水价标准、收费方式、水费收缴情况、举报投诉和服务咨询电话等信息,供水经营单位、供水价格等发生变化时应至少提前30天进行公示。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水价政策,诚信经营,不得有擅自或变相提高水价、自立项目乱收费等行为。

(五)加强宣传引导。水价制定或调整前,各地要加大有偿用水、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对农村供水价格政策加强解读,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用水习惯,树立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为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要科学研判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性风险,进行必要评估和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确保农村水价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各旗县区发改、水务(水利)部门可按照以上指导意见开展当地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改、水务(水利)部门反馈。后续国家、自治区对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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