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1日起,随着《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正式施行,水资源税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开征。因为关系到国计民生,水资源“费改税”的历程可谓是“如履薄冰”,早在2016年就开始在河北省试点实施,2017年又扩大到北京市等9个地区,包括本次全国推行仍以“试点”之名。前后长达九年,比当年的“营改增”还要谨慎。即便如此,坊间照旧流言四起,诸如“水税已经开征,空气税还会远吗”的言论甚嚣尘上。麒麟君作为专业财税人员,当然明白国家开征税水资源税的真正意义,实际上水资源费已经存续多年,当下费改税对普通民众的影响小之又小。但是近日与一位供水企业的朋友交流后才发现,“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可能要不讲原则了。
一、城镇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政策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作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应按照实际取用水量扣除合理损耗缴纳水资源税。根据我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镇公共供水是指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水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财政部授权各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以最早作为试点的河北省为例:
1、财税〔2016〕55号文件规定,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类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进行细化分类。冀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各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税额标准:设区的市为0.4元/立方米,县级城市及以下为0.2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设区的市为0.6元/立方米,县级城市及以下为0.4元/立方米。
2、财税〔2024〕28号文件规定,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所附《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冀财税〔2024〕12号文件规定,河北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百分之十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取用地表水市辖区为0.4元,县(市)0.2元;取用地下水市辖区为0.6元,县(市)0.4元。包括中间水资源税在北京市等九地扩大试点范围时,财税〔2017〕80号文件规定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再结合水资源费时代的政策,可以看到河北当地的自来水公司费改税期间政策衔接总体丝滑,既不增加供水企业负担,又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成本,真正做到了“税费平移”。即使2024年新政策下调了几个点的漏损率,也在企业接受范围之内。另外,为了落实中央关于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改革试点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前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文件,明确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但是并非所有地区水资源税改革都是如此波澜不惊平稳丝滑,作为2017年就已经纳入第二批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地区的内蒙古自治区,在本轮深化改革过程中当地的自来水公司却兴起波澜,相关部门如若不及时帮助解决,甚至能化为噬人巨浪!
二、内蒙古城镇供水企业的水资源税政策
水资源税作为小税种中的小税种,麒麟君以往对其关注甚少。只对内蒙古本地水资源税实施办法略有了解,对其他省市水资源税政策一无所知。本次新政出台之后,麒麟君在进行政策纵向变化学习时才发现内蒙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计税依据发生巨变,好奇之下与挑了几个其他省市的政策横向比较之后又发现,只有内蒙古计税依据发生了巨变。而且过去内蒙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税额确认好像与其他省市也大不一样。(一)新政策计税依据为实际取用水量,旧政策计税依据是实际售水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157号)第十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应纳水资源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售水量×适用税额。且不说这种计税方法与同时期国家财税〔2017〕80号文件规定的“实际取用水量”不一致,而且还没有考虑“合理损耗”因素,或者说取水量与用水量之间的差额全部算做了“合理损耗”。另外麒麟君非专业人士,不知道自来水公司取水充盈库存、沉淀消毒到通过管道输送至千家万户需要几个步骤、耗时多久,取水纳税和售水纳税之间的时间差对税款入库的影响有多大。麒麟君感觉按照实际售水量计算水资源税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为了与过去的水资源费制度紧密衔接,收取居民水费时,在收据或发票上单独列明的水资源费和水资源税一目了然传承有序,每立方米0.1元的收取标准前后一致且每月不变,对老百姓有交代,也方便自来水公司计量核算,坚定不移的执行了“税费平移”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文件发布之后,内蒙古自治区“改邪归正”,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计税方法与中央口径统一,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同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第一条规定,自治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1%。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自来水公司如果有库存水(不知道专业术语怎么称呼,大概意思就是从取水口位置到水表计量装置所在位置之间留存的水量)是否漏缴了水资源税?2024年11月按照售水量缴纳水资源税,2024年12月按照取用水量缴纳税资源税,截止11月末已取未售水就成了漏网之鱼。此外麒麟君还有一个疑问,过去按照售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售水发票上显示的不征税水资源税单位金额是固定不变的,居民负担了多少水资源税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按照新政策自来水公司依据实际取用水量缴纳的水资源税转嫁到居民等用水单位头上时,由于各个自来水公司以及同一自来水公司每个月成本控制水平高低不一,必然导致售水发票上水资源税单位金额的起起伏伏,怎么通俗易懂的向老百姓解释清楚?
(二)旧政策按照用水户类型区分适用税额,新政策按照取用水类型区分适用税额
旧政策内政发〔2017〕157号文件规定,城镇公共供水按用水户类型分为居民、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区分取用水类型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居民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为0.1元/m³,特种行业用水为9.5元/m³,其他行业用水为2.5元/m³。新政策财税〔2024〕28号文件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单位税额为0.5元/m³,直接取用地下水单位税额为1.5元/m³,不再区分用水户类型是居民、特种行业还是其他行业。
适用税额标准的变化对自来水公司的水资源税税负影响,因为没有样本数据暂时不知道,麒麟君最一开始也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麒麟君在学习政策时只是好奇:新政策按照取用水类型和数量计征自来水公司水资源税,但在自来水行业必然存在有的公司取用地表水有的取用地下水,有的自来水公司既取用地下水又取用地表水,由于地域、季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给用水户开具的自来水发票上单独列示的水资源税金额是不是也是五花八门且差异显著,这又该如何通俗易懂的给用户解释?
当然,现在了解完其他省市供水企业水资源税政策之后才明白,别的地方的自来水公司一直都是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量缴纳水资源税,只有内蒙古一枝独秀(也许那一批次还有其他省市也是,恕麒麟君精力有限不能一一求证,有知道的朋友可在评论区留言),按用水户类型区别对待。但麒麟君当时仅仅是出于好奇,便带着这几个小疑问,请教了两位自来水公司财务人员才知道,在发票上如何列明水资源税只是个技术问题,居民用水水资源税的大幅增长才是当地自来水公司面临的真正危机。
三、自来水公司的困局
细心的朋友通过前面的税额表可能已经发现,水资源税新政策实施后,居民用水水资源税从0.1元最高能涨至1.5元,增幅异常巨大,而特种行业和其他行业用水却从9.5元和2.5元最低能降至0.5元,降幅显著。特种行业或成内蒙古水资源税改革最大赢家,其他行业闷声发大财低调不言,按照财税〔2024〕28号文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规定,难道只能苦一苦老百姓?此路不通!水电燃气事关民生福祉,每次涨价都能引起社会热议。麒麟君所在地居民用水每方3.4元(含0.1元水资源税),如果水资源税涨至1.5元,那综合水价能达到4.8元,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可谓不重。因此当地自来水公司也不敢轻举妄动,目前仍然按照0.1元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售水端主要客户是居民,不仅收入占比高,户数占比更高,如与我通话的朋友而言,在综合水价中加收1.5元税资源税,就怕引发群体事件,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问题是水资源税的另一端是税务机关啊,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也不白给。如果自来水公司听不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真经,那税务局还略通拳脚,还有《税收征管法》这本武藏。所以在税务局这边只能按照1.5元老老实实纳税,在居民那段只能按照0.1元畏畏缩缩收费,按照1.5元缴纳水资源税转化不成收入,就只能作为成本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而自来水公司作为公共事业单位,不论大型还是小型,都是典型的微利单位,经营稍有不慎都得亏本,如今背负巨额水资源税,短短半年时间,普遍叫苦连天,2025年亏损已是定局。财税〔2017〕80号文件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因此,当时内蒙古等9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基本都是按照之前的水资源费标准征收水资源税。为确保税费制度平稳转换,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规定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财税〔2024〕28号文件仍然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但对比新旧实施办法相关条款会发现,“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缩减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居民生活用水负担被税费平移原则排除在外。这或许就是内蒙古居民用水适用税额大幅增长的底气所在。财税〔2024〕28号文件第三十条完整规定如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其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之规定,或许才是内蒙古自来水公司的救命稻草。不增加供水企业用水负担,那就只能增加居民用水负担,这是零和游戏,总的有人为之买单。麒麟君了解到各地发改部门已经调查过当地自来水公司,但不知为何却迟迟不发文件,允许自来水公司提高综合水价。也许是因为0.1元与1.5元之间的差距太大,发改部门都有点难以启齿,步子太大容易扯着蛋。政策中的一粒沙,落在纳税人头上就是一座山。自来水公司本就步履维艰,而水资源税又很坚决,目前只能寄希望于提高综合水价,覆盖水资源税成本。等待这天来临之前,只能先苦一苦自来水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