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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4月15日开始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13  来源: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  浏览次数:294
  从本月15日开始,单位或个人在贵州省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并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这是贵州省人民政府最近出台的《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中规定的,此办法将从4月15日开始施行。

  贵州省水能资源十分丰富,水能理论蕴藏量1800多万千瓦,居全国第六位。近年,随着水电开发热的兴起,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任意出让水能资源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掠夺性开发水能资源等现象,破坏了规划的科学性和资源的整体性,不利于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造成了水能资源的无序开发,并出现了一些“四无”水电站,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有关政策的指导下,经过几年试点实践和理论探索,贵州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今年2月,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

  此办法规定,贵州省境内水能资源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在总结省内外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这一办法明确了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底价的确定原则,以单位电能投资为依据,分4种情况对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底价进行了规定:单位电能投资每千瓦时不足1元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单位电能投资每千瓦时在1元以上、不足1.5元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单位电能投资每千瓦时在1.5元以上、不足2元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单位电能投资每千瓦时在2元以上的项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

  根据办法规定,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作为水利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水能资源使用权证,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

  办法还规定,该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领取水能资源使用权证,并按照办法规定的出让底价,缴纳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至水能资源使用权期满时止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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