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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7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11-06  来源:山西商报  浏览次数:407
    11月4日,经山西省政府研究同意,山西省物价局决定从12月1日起调整大同、晋城、长治、吕梁、运城、晋中、忻州7城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水治理的建设力度和规模逐年加大,而山西省大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较低,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要求。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新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0.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1.00元/立方米。
  
    山西省要求,各县(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尽快开征,汾河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在2008年年底前全部开征;已开征污水处理费,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相关要求的,2009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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