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认为,1992年颁布实施的《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对促进贵州省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十分必要。
会议认为,贵州水能资源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很大。2002年以来,该省相继开展了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试点工作,对保护水资源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做法,对水能资源造成了破坏,有的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范围、出让权限、出让方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草案)》势在必行。
会议决定,《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和《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省政府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