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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用户擅改供水设施将受百元处罚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2-25  来源:天山网  作者:王燕如  浏览次数:340
????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水管网以及附属设施的用户将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城镇供排水协会2006年年会暨行业表彰大会上获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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