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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云南省城镇居民实行阶梯水价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浏览次数:37
 为保障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推动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云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细则》分为七章39条,明确云南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即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细则》在7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调整

与我省现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政策相比,《细则》在7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调整,包括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定期校核;提高供水负荷的核定标准,抑制城镇供水过度超前投资;建立供水合理收益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供水事业;细化用水价格分类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明确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政策;强化对供水企业监管,要求供水企业每年定期向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公开供水成本;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价格制定纳入管理范畴。

《细则》提出,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即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细则》提出,城镇供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分类价格,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阶梯水量确定,阶梯设置不少于三级:第一级阶梯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阶梯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阶梯水量为超出第二级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原则上每3年(与价格监管周期保持一致)对现行居民阶梯水价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阶梯价格制定,应考虑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

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用水差异,以月度、季度、年度作为计量缴费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细则》提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可依据《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分行业用水定额。

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不少于三档,其中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缺水地区应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2倍。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计量缴费周期应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及供水企业抄表等因素,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实行容量和计量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细则》明确,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由各供水企业收取并单列,按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节水技术改造及工艺推广、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鼓励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供水企业接收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后,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将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和分摊办法提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业主按分摊标准合理分摊。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不具备装表计量的混合用水户,供水企业应与用户核算不同用水性质的水量比例,按比例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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