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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5月1日起实施,供水计量企业如何积极响应?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1  浏览次数:68
        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

《条例》共6章52条,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细读条例,它对用水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有明确规定,内容涵盖用水规划、定额制定、计量和供水等各个方面。同时,条例从工业、农业、生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综合性的节水措施。

针对计量监管基础薄弱问题,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副院长李原园表示,条例建立了节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在用水计量方面,要求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分别计量。在节水统计方面,提出建立节水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那么作为供水计量生产制造企业,该如何积极响应《条例》呢?

 

相关规定

 

 

先看以下详细《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第三十条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用水管网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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