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宜春水务集团共整治违规用水近60起,其中,违规盗用水10余起,私用消防栓用水20余起,破坏管网20起。下一步,宜春水务集团将继续加大稽查力度,对违规用水、偷盗自来水的行为进行整治,不断纠正规范用水行为,维护宜春市的正常用水秩序。
宜春水务集团呼吁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身边存在偷盗水的行为,可及时拨打宜春水务集团热线:“0795-3296000”进行举报。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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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被定义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此类公共用水凝结着劳动成本,已经从普通的自然资源转化为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而供水单位和用户之间已经形成一种合同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水”。此种形态之下的“水”是有权属的商品,属于刑法中关于盗窃罪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用水户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的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常见的“偷水”行为有:
1、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盗水的;
2、绕越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非火警擅自启用消火栓和无表防火装置盗水的;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
5、私自拆卸(或伪造)水表封铅、擅自开启、改装、倒装和移动水表盗水;
6、擅自损坏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表装置上的铅封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进行盗水的;
7、擅自拆除、改装、更换、破坏、加装作弊装置和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进行盗水的等等。
对盗用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