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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8-28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次数:407
    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福建省晋江市8月26日就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出台暂行规定。
  
    晋江现在开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是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在收集、中转运输、垃圾处理等环节产生的费用。今年3月28日由晋江市经济发展局组织召开听证会,6月份泉州市物价局下发文件,批准晋江从7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晋江市规定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一次性听证,分阶段实施,采取定额收取和计量收取的办法。在定额收取方面:常住人口每户9元/月,外来人口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3元/月;营运车辆货车按吨位3元/月吨,其他车辆按辆计征;普通营业店铺每间每月25元、餐饮营业店铺每间每月40元,室外大排档每个每月90元。计量收取方面,则对自行清运和委托清运的按每桶或每吨进行计量收取。
  
    据悉,晋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环卫专业机构自行征收和委托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代征相结合的征收体系。
  
    其中,在自来水供水区域范围内的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委托自来水公司在征收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个体经营者、营业性场所委托工商管理部门代征;暂住人口和按计量收取的征收对象委托属地镇(街道)代征。营运车辆委托市公路稽征部门代征。
  
    对于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缴纳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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