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管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措施,积极组织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活动;农村饮用水供水和用水应当厉行节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依法划定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违法从事与农村饮用水供水无关的活动。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了《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损坏和影响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