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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供水企业竟然违反了《反垄断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2  来源:水投策论  浏览次数:440
 

由于供水企业一般都是某一区域供水市场的唯一经营者,对供水市场具有绝对的控制性力量,且其他主体进入该区域与之开展竞争性经营的难度极大,所以说供水企业具有这一区域供水市场支配性地位,这一地位有其存在的天然性、正当性和必然性。

我国《反垄断法》第6条明确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既然供水领域具有正当合理的天然垄断性特征,那么又怎么会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事实呢?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9年5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津市监稽罚字〔2019〕J1号),处以罚款近744万元。

具体是怎么回事呢,也并不复杂,天津自来水集团作为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附加要求,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必须使用天津自来水集团控股子公司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由于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是区域内唯一的自来水服务供应商,其他企业无法进入该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通自来水业务时别无选择,因此,自来水集团在该区域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而自来水集团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申请新安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场中自由选择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相关设施设备,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并作出了前述的处罚决定。

水投策论认为,大多数供水企业,无论是原水供应还是自来水供应,一般都具有区域性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小心,充分支持市场自由选择,避免像本案例一样,强制要求服务对象在其他环节使用特定品牌特定企业的服务或产品,走上违反《反垄断法》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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