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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正式实施新城市供水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9-02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555
????长春市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城市供水条例,对盗用城市供水的五种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使城市供水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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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长春市盗水问题日益严重,但对于什么是盗水却一直缺乏法定的标准,新《条例》明确了五种行为:即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连接管道取水;在水表前取水;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更换、拆除水表(含开启铅封)取水;故意干扰水表的正常运行,致使计量减少或不计量取水;非消防需要动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取水。此外,为了避免出现其他的现在无法预见的情形,《条例》中规定“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以作为出现新情况时的法律依据。对于盗水行为,除了要给予罚款外,还需要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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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刘大平介绍,长春市一直是严重缺水城市之一,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但长春市原供水《条例》一直对这些盗水行为没有规范,而新《条例》的实施则从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刘大平认为新《条例》对发展长春市供水事业,保障长春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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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有供水《条例》相比,长春市新供水《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验收、办理《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等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的水质监测责任分别作了规定;规定了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的检查维修责任,禁止了一系列危害供水设施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查明地下管网情况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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