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20元;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50元;营业性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70元。
经福建省安溪县物价局批准,从12月1日起安溪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5元上调至每立方米0.8元。征收范围涉及该县城区规划范围所有排放污水的(包括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20元;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2.50元;营业性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调整为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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