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
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63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95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我们会同有关方面,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工程)运行初期水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商财政部、水利部,现就中线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线工程供水价格按《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校核调整。待中线工程决算后,再开展成本监审,并制定运行期水价。
二、在上游来水充裕、正常生产生活供水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在受水区足额交纳基本水费的基础上,中线工程生态补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现行供水价格政策协商确定。
三、各供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政策。供水单位要强化成本约束,加强水费支出管理。用水单位要及时足额交纳水费,保障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四、各地要统筹考虑受水区水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的作用,同时更好保障中线工程良性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