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了新型的用水管理机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建立,改变了原来行政性的灌溉体制,建立了新型的农业供水和用水运行机制,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的买卖关系,强化了水的商品价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用水单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把水作为商品,从供水单位购买后,再出售给用水户,实行按成本计价,按用水量收费。
二是调动农民投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通过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水利意识。由于单个农民家庭经济薄弱,无法筹集大量的资金对投资较大的水利工程进行修复,成立用水合作组织后,明确了水利工程的责任主体,受益群众把水利工程当作自己的财产来管护,因此调动了广大群众投入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提高了农业水利用效率和效益。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前,农业灌溉用水按耕地面积分摊水费,有些地方甚至按用水户人口收取水费,大多数农民感到用水收费不合理、不透明。同时由于未实行用水计量、按方收费,形成农民种的是责任田,用的却是“大锅水”,导致大水漫灌等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后,核实农户灌溉面积和收费标准,实行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直接向农户收取水费,减少了中间环节,增加了用水收费的透明度,农民真正成为用水的管理者和节水的直接受益者,农民的节水意识大大增强。
四是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通过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完善了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增强,农田灌溉和排涝得到了有力保证,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民经济收入增长较快,农业生产效益显著提高,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
下一步,该市将进一步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功能定位,拓展服务范围,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探索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向农村经济组织、专业化合作社等多元方向发展,扶持其成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主体,发挥其在用水管理、灌区管理、田间工程管护、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供稿:盐城市水利局 责编:省水利信息中心 程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