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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系统性法规 综合保护水资源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30  浏览次数:362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于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处于长江、珠江上游,拥有赤水河、乌江、南盘江等跨界河流较多,是长江产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理论水资源丰富,但水资源年际变化大,年内分布不均,区域分布不平衡,资源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介绍,虽然贵州先后颁布实施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水资源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系统的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缺失,导致水资源保护的很多制度不能全面落实。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定一部权威性高、综合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对水资源进行规范。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就是以改善贵州省水资源状况和保护水生态环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水资源保护实际,制定出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水资源保护规划、取用水管理、地表水保护、地下水保护、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与监控、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分工,水资源保护监测内容与监测职责,水功能区、水生态、地下水等监测要求,建设水资源保护监测网络与监控平台,建立水资源监测信息共享制度等。条例还对按照国家实施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控制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对地表水保护涉及的水功能区划定、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划定、地下水保护性措施,水生态修复管理机制,生态需水管理等做出了规定。此外,条例对水资源保护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罚款金额由1万元到50万元不等。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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