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1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25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仍为每立方米0.7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办法和缴纳方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