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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中国水务供水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413

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14年11月28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中国水务供水合同债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4中国水务”)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14中国水务”的转让业务。

二、“14中国水务”设立日期为2014年11月3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14水务01”,证券代码为“119103”,到期日为2015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14水务02”,证券代码为“119104”,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14水务03”,证券代码为“119105”,到期日为2017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14水务04”,证券代码为“119106”,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证券简称“14水务05”,证券代码为“119107”,到期日为2019年11月3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为1期,计划存续期内不转让。

三、“14水务0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00份,“14水务0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00份,“14水务0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00份,“14水务04”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00份,“14水务05”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14中国水务”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14中国水务”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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