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富)我省物价、财政和质监三部门近日联合对我省计量器具检定费收取标准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城乡居民用户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由依据该表收费的单位支付,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
规定称,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送检单位委托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按原检定费的30%收取检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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