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甘肃省发改委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与《甘肃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州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办法,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对于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我省明确提出,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门站价格联动机制,门站价格调整时,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可同向调整。至于城市供水价格,具备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而对于收费,两个《办法》都明确规定,经营企业向单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气费用和水费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搭车捆绑其他收费。
气价销售实行分类
《办法》规定,城市管道燃气的销售价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气,进入城市天然气管道混合输送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等燃气销售价格。《办法》明确指出,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