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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按用水量90%计征污水处理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02  来源:  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198
  新《办法》指出,东莞市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均按本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对于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困难群众免缴污水处理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消防救火性质用水;东莞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用水“大户”具体核定方法另行制定
  
  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净水等企业,和生产过程中水蒸发量大的企业,其排水量的具体核定方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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