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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拖欠水费最高罚款50万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30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浏览次数:252
  随着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的不断增加,东莞面临着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日前,《东莞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出台,对违反水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此次《标准》的颁布对违法情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其违法程度给予详细处罚说明。对于恶意拖欠水费的,最高五倍罚款。《标准》明文规定,对于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逾期不缴纳金额2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1倍的罚款;逾期不缴纳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2倍的罚款;逾期不缴纳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3倍的罚款;逾期不缴纳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应缴纳或补缴水资源费5倍的罚款即拖欠水费最高罚款50万元。
  水利工程内乱扔垃圾废品最高罚5万
  《标准》对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沙、余泥、矿渣、废渣、垃圾等废弃物的自由裁量规定予以明确,按照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1.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予处罚;2.对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损失或修复、清理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修复或清理费用额的50%裁量罚款(取千位以上整数),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围湖造地,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围湖造地等违法现象,《标准》明确指出,根据围垦面积和造成的影响,处以1万~5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在调查期间主动及时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或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围垦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围垦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围垦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
  擅自取水最高罚10万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标准》分别细化为4个档次的规定。
  其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已开始取水,按累计取水量分档作出不同罚款。
  其中,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已开始取水,按累计取水量分档作出不同罚款。
  累计取水量 罚款额度
  2000m3以下 2万元
  2000m3以上 6000m3以下的 5万元
  6000m3以上,1万m3以下的 7万元
  1万m3以上的 10万元
  而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标准》按违法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罚款。其中,
  超出限制取水量 罚款额度
  20%以下或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2万元
  20%以上50%以下或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3万元
  50%以上100%以下或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5万元
  100%以上或擅自转让取水权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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