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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供水”新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8-23  来源:新安晚报  浏览次数:438
  8月22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该条例拟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1987年发布的《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草案》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停水要提前24小时公告
  停水或降压供水对市民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停水前向市民告知应当成为常态。《草案》明确,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
  如果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主管部门也应当在抢修的同时进行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影响消防灭火的,还要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如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二次供水要签明细合同
  对于市民来说,每一次水价调整都要在心里算一把“明白账”。《草案》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草案》还要求,应当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其他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此外,供水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收费项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相关收费方案也应当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而二次供水价格则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后,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并支付检验费。如市民发现结算水表损坏,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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