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发3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2009年至今,重庆市财政局积极争取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分配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9号)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征收单位、解缴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规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的10%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按比例(湖北省16.67%、重庆市83.33%)在湖北省和重庆市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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