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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每吨上调0.4元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14  来源:宜宾日报  作者:罗志彦  浏览次数:182

    3月11日,记者从宜宾市发改委获悉,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今年4月抄表计量起,我市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标准将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市将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价格分类由五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殊用水三类,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1.80元/吨,污水处理费标准0.60元/吨)合并水价2.4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2.30元/吨,污水处理费标准1.10元/吨)合并水价3.40元/吨;特种用水(自来水价格4.10元/吨,污水处理费标准1.70元/吨)合并水价5.8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费由宜宾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每月抄表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由宜宾市清源水务有限公司随水费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由宜宾市水务局统一代征。

    据了解,调价前,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1.60元/吨,污水处理费0.40元/吨)合并水价2.00元/吨,调价之后,居民每吨水将多缴0.40元/吨。据之前的调查显示,宜宾城区居民家庭月均用水量为10.1吨,据此推算,居民家庭每月将多缴4.04元水费。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1年4月抄表计量起执行。由于水费是“先用后缴”即本月收取上月的水费,因此,用户2011年所用水量即按新的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缴纳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宜宾市城区低保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并将优惠水量由9吨提高到10吨。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吨之内的(含10吨),减免其水价调增部分的水费,仍按原1.3元/吨的水价缴纳水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0吨的,超出部分按新的水价缴纳水费,未超出部分仍按1.3元/吨的水价缴纳水费。同时,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吨之内的(含10吨),免缴污水处理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出10吨的,只缴纳超出部分用水量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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