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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2月调整水源征收标准 水价或涨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11-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浏览次数:215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在全区执行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调整前,按照我区的相关水资源费的收取规定,城市生活用水和公共事业(含环境、卫生)用水:从江河、湖泊取水每立方米0.03元,从地下取水每立方米0.04元;而调整后,生活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4元。生活取用水的水资源费将部分上调0.01元/立方米。
    对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提高,有些市民担心水价会涨。“现在,用水量在第一阶梯以内,每吨水的价格为2元多,不超过2.3元。”家住南宁北湖路的陈先生说,这个价格包含了0.03元/吨的水资源费,如果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涨到0.04元的话,他担心水价也会跟着涨0.01元。“虽然涨得也不是很多,但是每个人都要用水,每家人每天都要用水,积少成多。”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城市供水价格在用水类别上分为四种: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建筑用水,特种用水。每吨水的价格是由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合计而成。而四类用水的水资源费均是按照0.03元/吨进行收取的。
    据悉,从12月1日开始,我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会调整为:属一般取用地表水:工业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3元;生活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4元;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4元。属特殊取用地表水:循环式火力发电、核电取用水,每立方米为0.025元;贯流式火力发电取用水,每立方米0.004元。另外,《通知》对水力发电取用水和取用地下水,也规定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还规定了免征水资源费的7种情形。与现行标准相比,新标准在取水分类上有一定改变,征收标准也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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