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罗翕) 《湘潭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7月7日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规定在湘潭市本级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城镇居民(含堑居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烈属、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孤寡老人等凭市民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均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执行后,第一类用水:居民、堑居人口的水费每户按增加0.40元/吨计价;第二类非居民用水、第三类特种行业用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其它部门征收,不划在水价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