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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新供水管理办法规定二次供水由产权人负责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9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记者 孟宪峰  浏览次数:436
  近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了《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在旧的供水管理办法里没有提及、曾经引起诸多争议的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问题,在新供水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由产权人负责。
  城市“二次供水”问题普遍存在,但在衡水2000年出台的《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暂行办法》里,只笼统规定:“城市供水管网末梢的设计水压应大于0.14兆帕”,对“二次供水”问题并没有提及,反而是2006年出台的《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企业已经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的,二次加压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运行费用由供水单位负担”。
  2007年,衡水市宝康小区170户居民联名起诉衡水市自来水公司,要求自来水公司保证该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其依据就是《衡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里的有关规定。(本报曾报道)虽然该起事件最后以自来水公司的暂时妥协而告结束,但是政府文件对“二次供水”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却凸显出来。
  2010年9月1日,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了由衡水市水务局起草的《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在这份新的供水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新建或已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维护和运行管理”。
  记者另外注意到,在新的供水管理办法里删除了有关“城市供水水价应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合理盈利’的原则规定”的内容,同时增加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用户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的内容。
  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发布“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时说:“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0年9月9日前来电(联系电话:2036995)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电子邮箱:fazhiban_2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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