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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有补贴特殊另计 水消费量系数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02  来源:江门日报  浏览次数:222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在经历了听证会、方案完善和方案公布后,不少市民对于这一改革的疑问犹在。市物价局局长司徒玲在上一期解答了改革目的、定位、好处、原则等。那么,新收费方式相比原来的收费方式有何不同?“水消费量系数法”是否科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何划分?哪些群体可享受到优惠政策?是否会用强制停水来惩罚拖欠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对此,司徒玲继续进行了解答。

    八类收费标准

    新收费标准分两个部分,即居民部分和非居民部分,共有八个类别。用户可自行对照各类别属性计算垃圾处理费。

    居民用户包括了三个类别,提供的环卫服务和收费标准也各不相同。居民户一类是指享受环卫部门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主要包括目前蓬江、江海区普通楼宇居民户,还包括由环卫部门接管的,对其实行保洁管理的居民社(小)区,例如育德社区、江华社区等。居民户二类是指与居民户一类相比少了上门收集垃圾和清洗楼梯服务的居民户。主要指目前新会区普通楼宇居民户。居民户三类是指不享受环卫部门上门收集垃圾、清洗楼梯和清扫内街小巷服务的居民户。主要包括由物业公司实行保洁管理的小区或村委会自行保洁管理的村委,例如蓬江区的碧桂园、新会区的玉圭园等居民小区和礼乐、外海等地的村委。

    为确保大多数居民在改变征收方式后不增加负担,实行居民户以每月实际用水量减少1吨水后再计收的办法。例如某育德社区的居民,对应的类别为居民户一类,用水量为12吨,应缴垃圾处理费为:(12—1)×0.86=9.46元。某新会的普通楼宇居民,对应的类别是居民户二类,月用水量为10吨,应缴垃圾处理费为:(10—1)×0.61=5.49元。某碧桂园的业主,对应的类别是对应的类别为居民户三类,用水量为15吨,应缴垃圾处理费为:(15—1)×0.77=10.78元。

    非居民用户根据行业属性、用水规律共包括了五个类别。其中:

    机关事业类包括政府部门、医院、学校等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商业一类包括酒店、旅店、浴足桑拿、洗车、超市、商店、维修店、美发店等;

    商业二类包括饮食店、水果店、鲜花店等;

    工业一类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皮革,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机电五金类企业,谷物饲料植物油加工、焙烤食品、糖果、方便食品制造等食品企业,服装、鞋、帽制造,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木、竹加工,家具制造,印刷,文体用品制造,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企业;

    工业二类包括以自来水为原辅料类企业:包括印染、电镀、线路板、饮料、造纸等制造业。

    各类别用户可参照各自垃圾产生系数,按实际用水量缴纳垃圾处理费。用户类别的具体归属由城管部门进行认定。

    征收方式有何不同?

    称谓、计费、收缴方式有调整

    问:改革前和改革后的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有何不同?

    答:在改革之前,我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是依据垃圾重量或面积来征收,上门收缴,而且由于划分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名目很不统一。

司徒玲表示,这次改革对三方面作出调整:
    一是统一收费称谓。不再区分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四个环节的收费,称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是改变计费方式。由原来居民户定额收费,非居民户按重量与面积相结合收费的方式,改为“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收,即按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等指标计算收取。计费公式如下:收费额=用水量×吨水垃圾产生系数×吨垃圾处理费标准÷1000。以某实行上门收集垃圾的居民户为例,月用水量为14立方米,调查测算的吨水垃圾产生系数为3.65公斤/立方米,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236元/吨,则:月收费额=14×3.65×236÷1000=12.06元。

    三是改变收缴方式。将原来居民户及部分非居民户由银行代扣收缴,其他非居民户由环卫部门上门收缴的方式,改为居民户和大部分非居民户统一由自来水公司通过银行代扣收缴,小部分非居民户如农贸市场、废品站、造纸厂等由市城管部门委托环卫部门上门收缴的方式。

    随水费征收合理吗?

    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有关联

    问:“水消费量系数法”是怎样一回事?我市的水消费量系数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答:新的收费方式由专业分析团队根据我市居民的用水习惯和非居民户的生产生活规律,选择了尽可能多的样本作调研和数据分析,发现市区各类用水户水消费量与垃圾产生量有一定的相关性,同一类别用户水消费量和垃圾量的比例趋向某一固定比值。

    据悉,新的征收方式是在选择了尽可能多的有效样本进行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后,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类别的水消费者)的水消费量与生活垃圾产生量之间的关系,并根据单位水消费量的垃圾产出率(即“系数”=1公斤垃圾量/吨水)的差异,把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对象分为若干类,将此系数一次性输入水费收缴系统的计费程序,从而实现随水费收缴。

    司徒玲说,从2009年5月19日开始,市物价局委托五邑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研究所对市区水消费量与垃圾量关系进行了历时半年的调研。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并前往中山、惠州等地实地考察的形式做好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再根据研究制定的方案,对江门市区5000家调查对象分类别进行调查,然后再根据其调查期间的用水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水消费系数。

    在调查中发现,选取的市区1304家住户的垃圾产生系数加权平均值为3.65公斤(垃圾)/立方米(水);选取的市区150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产生系数加权平均值为1.74公斤(垃圾)/立方米(水);选取的市区313家普通商业单位如超市、药店、酒店等的垃圾产生系数加权平均值为3.84公斤(垃圾)/立方米(水),而饭店、水果店、鲜花店等垃圾产生系数显著大于其他普通商业,将其单独合并为一组,加权平均值为9.01公斤(垃圾)/立方米(水);选取的市区237家用水量较小或中等的工业企业的垃圾产生系数加权平均值为1.79公斤(垃圾)/立方米(水);选取的市区100家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的垃圾产生系数加权平均值为0.37公斤(垃圾)/立方米(水)。

    特殊情况

    如何对待?

    问: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如特困家庭、福利机构等,是否有优惠政策?

    答:对持有《江门市低收入家庭证》的一表一户居民户(含持有有效证件的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烈属)免收垃圾处理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含养老院、敬老院)按收费总额的50%收取,对盲人保健按摩中心(店)按收费总额的80%收取。

    问:对用水量特别大而垃圾产生量相对小的单位,尤其是工业企业、部分学校、机关单位等,按“水消费量系数法”缴纳垃圾处理费是否合理?另外一些没有用水或用水很少的单位如农贸市场、废品店等,却产生大量垃圾的又如何处理?

    答:由于在对“水消费量系数法”进行研究分析时,选取的样本数量多、随机性强,各相同行业之间的垃圾产生系数离散度较高,只能通过加权平均来制定相对唯一稳定的垃圾产生系数,因此会出现某些行业中用水量大而垃圾产生量小,某些行业用水量小而垃圾产生量大的现象。

    对于部分以自来水为主原料或用水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报,由城管部门会同环卫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再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后,按实际垃圾产生系数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部分非居民户如农贸市场、废品店、造纸厂等用水量较小,但实际产生垃圾量较大的单位,由环卫部门测算实际垃圾量后,直接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计收。

    不缴费会不会停水?

    不停水但逾期不缴会罚款

    问:如果不缴纳垃圾处理费,是否会采取强制停水的措施?

    答:对拖欠对于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居民或单位,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八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法规规定中没有予以停止供水的处罚,因此不会、也绝对不能采用停止供水的办法来制约出现的部分居民或单位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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