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2月18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发布,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这次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按照不同行业的用水特点制定不同的征收标准,地下水高于地表水,限采区高于一般地区、自备水源井高于管网供水及生产经营用水,其它用水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则。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由0.05元调整为0.1元,桑拿、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征收标准由0.1元调整为1.5元,自备井的征收标准由原来的0.1元调整为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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