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袁光汉) 从8月起,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绥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与水费进行捆绑征收。具体征收校准为:城区居民和居住在城区的村民按用水户5元/户.月的标准收取。对集体共用水表户每月用水在30吨以内的按5元/户.月计收,超过30吨的部分按0.4元/吨的标准计收,但集体共用水表户的分户不得超过60元/年。同时,强调前1~7个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将一次性补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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