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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加大盗水处罚力度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9  来源:大连新闻网  作者:董国勋  浏览次数:249
    12月26日至27日,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对墙外1.5米“红线”自来水管维修、用户盗水行为、欠交水费等问题的责任与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建筑物墙外1.5米“红线”自来水管维修问题究竟由谁负责,条例(草案)予以明确:使用公共供水无地下水表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中用户自行改动水表的,由供水企业维修至水表设计位置的表后(指水流方向),其余设施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自建筑物墙外1.5米至用户水表的部分,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个别部位造成的损坏,由供水企业按房屋竣工时标准恢复,发生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中,维修费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人民政府,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年度划拨给供水企业。
    条例(草案)明确了几种盗水行为:在水表后(指水流方向)接管取水,采取损坏、改装、倒装、私自拆装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方式干扰水表运行使其减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等。
    因盗水而使用水不能正常计量的,按技术推定交纳: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每日盗水时间×盗水天数×用水价格。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时,按不少于6个月不多于一年计算。逾期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日加收应交水费3‰但最高不超过拖欠水费2倍的违约金,同时可以停止供水。采取停供措施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用户。被停供用户交纳欠交水费和违约金,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未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水,每超过2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一日计算向用户支付应交水费3‰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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