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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谁补偿 沈阳将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7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记者 金晓玲 丁冬  浏览次数:269

  沈阳市将建立上下游区县补偿机制,即区、县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地区政府应当交纳生态补偿金。这是记者6月16日从沈阳市了解到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1999年颁布实施的《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有的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需求。为此,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新《条例》将首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中水回用提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级政府制定鼓励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采取措施,发展工业再生水用户,扩大农业再生水灌溉范围;市政府将对区、县(市)政府及其负责人完成污染物减排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情况予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公示;建立上下游区县补偿机制,明确区、县政府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中跨界断面水质指标的,责任地区政府应当交纳生态补偿金。

  新《条例》还提出,沈阳市将建立区域和流域限批制度,明确区、县(市)超过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同时,政府将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主导力量,加强农村和农业水污染防治;倾倒、堆放、直接填埋等污泥处置方式,也将被彻底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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