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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水表出错多收工厂水费60万 自来水公司被告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1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记者卫学军  浏览次数:491
    工厂老板觉得水表转速太快,“心血来潮”申请对水表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误差达26.7%,遂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年来的损失共计60多万元。因难的是认定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一审法院判自来水公司退工厂多收的一个月水费。厂方不服,上诉到东莞中院,昨日(6月8日)该案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均认为“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的举证责任应在对方。
    针织厂:检测发现水表误差26.7%
    2004年4月,东莞一针织厂因针织业务需要,向黄江镇镇中自来水有限公司申请更换水表,水表由后者提供并负责安装。据了解,该厂的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都是通过该水表计量,至2009年1月18日水表累计度数为1353696度,向自来水公司交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共计290多万元。针织厂的老板李先生觉得用水太快,但并未向自来水公司提及此事。
    去年1月份,李先生跟同行闲聊时,再次提到该厂用水很快,而别的厂相同出货量用水却较少。于是,他就向黄江镇镇中自来水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更换水表,并将拆下来的水表送往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结论是“不合格”,示值误差为26.7%。检测报告还显示,该水表密封性良好,没有任何损坏。去年2月23日,李先生将黄江镇镇中自来水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自来水公司退还4年来多收的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近62万元。
    一审判赔多收的一个月费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水表进行再次鉴定,结论仍是“不合格”,但示值误差为21.6%。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针织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水表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一直“不合格”,而且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未提出异议。法院称针织厂在2009年1月份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故判处自来水公司按照示值误差退还针织厂当月多收的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共3780元,驳回针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针织厂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焦点
    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
    昨日该案在东莞中院展开法庭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以及由哪方对此问题进行举证。
    自来水公司:谁主张谁举证
    自来水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案涉水表是由福州水表厂生产,属于免检产品,而针织厂方面在《安装工程预算表》中签名确认,可以认定水表从安装到使用时都是合格的。至于何时开始不合格,该律师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问题应该由针织厂进行举证。
    针织厂:水表启用时就不合格
    对此,针织厂的代理律师丘律师回应,水表上有“黄江”字样,是黄江自来水公司向福州水表厂定制的,两份鉴定报告均显示水表密封性良好,“未经调修”,说明水表在检验前完好无损,在启用时就是不合格的水表。而《安装工程预算表》中签名只是确认工程合格,并不是确认水表质量合格。丘律师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供水企业有责任对水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因此水表何时开始不合格应该由供水企业进行举证。
    后续
    促进起草行业规范
    此案涉及垄断部门的计量问题,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此案应是东莞首宗类似案件。
    代理针织厂丘律师表示,一审判决很不合理,自来水公司多收了水费,虽然多收了多久难取证,就“随便”认定为一个月,“多收水费没发现就算了,发现了就退那么一点,大大降低了垄断部门的违法成本。”该律师说。
    丘律师表示,此案虽未终审判决,但已促进有关行业规范发展。该案起诉不久,有关部门就起草了《东莞市供水企业行业服务规范》,对水表检验及退补水费作了明文规定,全市的自来水公司在新装水表时,今后将会贴上“强检合格”的标签。据了解,此举在贵州、广西等地早已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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