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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0月1日将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1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191
  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政府于日前下发文件,上调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辽宁省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在三类取水用户由四类取水源取水的12种情况下,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全部上调,上调幅度大致在25%-130%不等。
    辽宁省政府在下发的文件中强调,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征收标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无权制定水资源费征收范围、标准,已经出台的一律废止。
    最近一次水资源评价数据显示,辽宁省水资源总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3左右,且近年来呈快速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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