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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闻

探求天津节水之路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05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周建芝  浏览次数:445
  天津,东临渤海,北依燕山,72公里的海河玉带穿行而过,素有“九河下梢”、“河海要冲”之称。近年来,上游来水多年减少和经济快速发展,使天津成为极度缺水的城市。
  多年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始终把节水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战略举措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截至2010年底,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下降到31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11.8立方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48%,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98.6%,为推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天津市严格水资源管理,强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做到自来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和用水户取水总量3个“总量控制”。在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方面,制定下达区县和系统(行业)年度总用水计划,并逐月分解落实到用水户。许多区县制发了计划用水使用证,做到凭证用水,一年一验,使之成为用水节水的刚性约束。在强化用水考核方面,不断加大用水监管力度,截至2010年底,市管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考核率达到95%以上。
  天津市科学配置水资源,按照“水源跟着发展走,水源带动产业变”的工作思路,坚持把滨海新区水资源配置放在突出位置,逐步把电力、石化、化工等高用水企业向滨海新区聚集,实现供水格局与产业布局相适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淘汰了一大批用水效率低的项目和生产工艺,解决了结构性水资源浪费问题。发挥水资源配置在推进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导向作用。对电子信息、现代医药和高端服务业等低水耗、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体现低碳绿色发展要求的项目,实行用水优先保障倾斜政策。
  近年来,天津市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节水法规体系框架。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颁布后,先后修订、出台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涉水法规,近期还将出台《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地方节水法规体系。以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等多种形式,制定了《天津市节水三同时管理规定》、《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规定》、《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关于在全市加快淘汰非节水型产品的通知》等多部节水规章制度和一系列地方技术标准。以市水政监察总队为龙头,以各区县水政监察分队为骨干,天津市深入开展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社会公共用水,以及建设项目临时用水等专项治理检查,设立节水监督电话,有效制止和治理了违法用水和浪费水行为。
  近年来,天津市逐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初步建立了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社会承受力的水价形成机制。地下水资源费按照超采状况、公共管网视供水用途实行差别定价,一般控制在3.0~4.6元/立方米;自来水价格按照不同用途定价,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为4.4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为7.8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水价为22.25元/立方米。为促进再生水的规模开发利用,根据再生水的投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再生水的价格,天津市对农业、生态领域实行无偿使用再生水的鼓励政策。加大对再生水供水企业的扶持力度,采取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建立特许期和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源节约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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