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抄见水量起,33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国家鼓励类服务业,将执行目前市内工业用水价格标准,即基本水价由原来的1.85元/吨下调至1.35元/吨。
近日,市物价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专门下发通知,对市内鼓励类服务业到户基本水价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标准执行。主要包括市内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及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中小超市、便利店、专业店等新型零售业态,重要商品的现代化仓储等物流设施、现代化的农产品市场流通设施及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设施建设,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以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产业化运营等33个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国家鼓励类服务业。按2009年经营服务业用水总量310余万吨测算,仅市内每年约减少经营服务业中鼓励类用水支出100多万元。
同时,市物价部门要求市内尚未实行同价的县自5月1日抄见水量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一律与工业用水实行同价,即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到户水价按照工业用水价格执行。其中,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中已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仍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据了解,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督促巢湖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各县供水经营企业认真组织实施同价有关工作,在各营业大厅和各水费代收网点张贴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布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所列鼓励类服务业范围,并按照规定及时下调其用水价格,确保同价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