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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水资源管理条例广征民意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4-09  来源:燕赵晚报  浏览次数:169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取水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补缴水资源费;逾期不停止违法取水行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拆除其取水设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您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发送邮件至87872720@163.com或者打电话:87011868。
    应优先满足生活用水
    《条例》(征求意见稿)指出,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优化配置生产用水,保障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限制开采区或禁止开采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取用水资源要办理许可证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供电部门可切断其取水电源。取水就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另外,以下三种情形不执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时,城中村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满足生活用水需要的;符合规定的用水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农村集中供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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