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一户一表”改造中收取改造费,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程绍华认为:“一户一表”改造后产权属于供水公司,却要用户分摊改造费用,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且用户交纳的水费中已经包括了改造费、维修费等,因此供水公司涉嫌重复收费。
2010年2月24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3月9日,本报头版刊发《鹰潭供水公司收改造费被诉违法》一文,引发了极大关注,不仅各大网站纷纷转载,许多法律界人士也展开了激烈探讨。
本期嘉宾
魏盛礼 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高正尉 秦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孙道萃 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朱榕斌 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融冰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勇鸣 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产权归属与收费脱节合法?
背景:“一户一表”改造牵涉到千家万户,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现实中却存在一个很大的悖论:水表改造的钱要业主出,完工之后的产权却归供水公司所有。在程绍华起诉鹰潭市供水有限公司的案子中,我们看到了民意的不满和利益诉求。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产权归属与收费脱节的行为?它合法吗?
朱榕斌:“一户一表”的改造,是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用户承担改造费的。没有进行改造之前,很多地方都是实行由总表统一计数后水费平均分摊到用户的缴纳模式,常常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一两户人家不交水费而导致全体住户停水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一户一表”改造避免了出现此种矛盾。
“一户一表”改造依据是建设部明文规定的“三表(煤气表、电表、水表)出户”;其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用户与供水公司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二是水表必须在户外。改造后的产权以水表为界,表盖和水龙头归用户自己所有,表后的产权归供水公司所有。“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得通的。
孙道萃:“一户一表”比起总表制确实有明显的优点,但主要是方便了供水公司的管理和收费。对于用户而言,按实际用水量付费是不能剥夺的合法权利,用户为了享有应得的权利,却不得不动辄花几百甚至上千元的水表改造费,而最后产权却不属于自己,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高正尉:按照《物权法》的有关精神,根据民事合同基本原理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只要支付了水表的对价,即可以取得水表的所有权。以此来对照目前供水公司的普遍做法,用户的责权利是背离的,这显然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退一步说,水表产权归属的不合理现象是物权法没有颁布之前的历史问题,那么现在物权法已经实施,与之相抵触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改。
魏盛礼:从本质上讲,“一户一表”是供水公司为了统计用户用了多少水而使用的一种技术手段,也是供水公司收取水费的依据。在市场运行中,除了垄断行业依仗其支配地位外,其他行业在交易时很少看到这类要求用户为计量设施设备再花笔银子的。
而且这样的产权分配是很让人费解的,难道用户花掉近千元买来的只是一个表盖和水龙头?如果说水表的产权归供水公司所有是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的,但当它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时,便不能作为其存在的依据。按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应首先依据国家法律,而不能首先依据地方法规。
因此,厘清“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责权利,产权与收费的设定,应遵循《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收取改造费涉嫌重复收费?
背景:根据国家发改委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意见函第二章第6条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而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因此有用户认为,每月交纳的水费中已经包括了改造费、维修费等费用,供水公司要求用户缴纳“一户一表”改造费涉嫌重复收费。
谭勇鸣:对于水费中是否涵盖改造费等费用,以前也有专家探讨过,但都没有明确的结论。目前的水价只能说明现阶段行业上的供水成本合计问题存在矛盾。不可能说用户交了水费就什么事都不用管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供水公司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是根据鹰潭市物价局的标准执行,是完全合法的。
高正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水合同是特殊的连续性供货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即供水人供水,用水人支付税费的合同。作为用户,除了享有用水的权利和按用水量交纳费用的义务外,不应承担供水设施的维修改造义务。让用户为“一户一表”交钱,就是让他们出资为供水公司更换设施买单,这是供水公司将自己应尽的义务强加给了用户,不仅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复收费。
魏盛礼: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每个月缴纳的水费中确实已包括了改造费、维修费等费用。这一方面说明,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改造费属重复收费行为;另一方面也说明,供水价格的费用范围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添加法律没有规定的条款。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水价应该以政府定价为主,供水部门无权擅自提高水价。否则,就是乱收费行为,应予以取缔。
“一户一表”收费有违契约精神?
背景:用户与供水公司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分配的?对于合同之外被强加的义务,更多的人选择了沉默。而程绍华的较真,能给我们怎样的启示?
孙道萃:供水合同是格式合同,供水公司要承担强制缔约的社会义务。合同的履行是双向的,供水方在承担义务的同时,用水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供水方按合同规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提前通知用水方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及时抢修供水设备,按合同收取水费,监督用水方按照约定的用水量、性质、界限用水。用水方获得合同约定标的即水供应,申请复核水费、水价表、水表水量,按时缴纳税费以及其他附属义务和注意义务等。
高正尉:有一点要特别指出,供水合同是一种标的特殊的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用户与供水公司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交易行为。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供水方强行要求用户交纳水表改造费用,且自行拥有水表的大部分产权,在用户不按此要求交纳就停止供水,这种强制履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承担侵权责任。用户对这种霸王式的条款,可以提出异议,并提请市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至于已经交纳的用户,可以依法提出返还的请求,如果不成,则可以请求法院返还不当得利。
魏盛礼: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同过去相比,我们会有一个新的价值标准来评价我们经济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但无论这些标准如何变化,我相信都是以契约精神为基础的。《合同法》颁布已近十年,但国内一些行业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明规则”或“潜规则”,他们的存在其实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颠覆。他们依靠一些可能存在漏洞的部门规章制度,借助合同约束,最大限度地强化自己的权利,有意无意弱化或者忽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但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己不利时,就想推翻合同,不按照合同约定办事,这与《合同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物价部门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背景:面对业主的质疑,鹰潭市供水公司强调,自己是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改造费,但不少鹰潭市民表示,这笔费用“太过昂贵”,“不知道是依据什么制定的”。改造费征收遵循了哪些程序?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物价部门是否进行了听证?如果程序不合理,怎么才能保证结果的公平合理呢?
朱榕斌:“一户一表”改造是造福千家万户的工程,供水公司是根据鹰潭市物价局确定的价格收取改造费用,这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问题。据我了解,鹰潭市物价局是参照周边地市制定的收费标准。至于要不要进行价格听证,如果物价局认为需要进行价格听证,供水公司是绝对不反对的。
魏盛礼:根据《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是属于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在制定其价格时,必须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虽然有些城市的收费价格是根据物价局的标准执行,可是如果没有举办价格听证会,违反了程序合法原理,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孙道萃:供水设施改造是涉及面相当广的民生工程,如果民众在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上都不能发表意见,还谈什么“当家做主”?其实,进行“一户一表”改造也在一定层面上方便了用户,但是过高的改造费遮盖了带来的好处。
另外,用户交钱安装的却是供水公司指定的水表,没有任何的选择权不说,且交的改造费到底如何使用也不知道,难免使用户堵得慌。本来很好的一件事,就因为供水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行为和物价局信息公开不及时,而办得“费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