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南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社会各界人士可发送电子邮件至fzjlfc@nc.gov.cn;寄信至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编:330038);发传真至3884346或致电3884347,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供水设备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所属管网、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用户的供水方式。
根据该办法,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违反此规定的,拟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供水工作人员须有健康证
办法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水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施的维护和水质管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水压达标,并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操作规程,并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和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及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擅自停止供水最高罚5000元
此外,对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检测数据的;未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将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转供水最低罚500元
此外,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损坏、侵占、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二次供水设施的,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管道、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通的,拟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次供水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